主旨:
如果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,
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,
請詳閱本訊息。
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,
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「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」或「取用傳統名字」之情形下,取得原住民身分。
但是,
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,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,
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,
只要其姓名仍是「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」或是「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」的人,
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。
所以,
地方戶政機關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,
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。
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,
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,
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。
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宣導資料.pdf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