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
112年2月9日修訂
一、依據: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。
二、目的: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瞭解民眾
需求,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,並為其解決問題,具體展現親民、便民之
服務效能,特訂定本計畫。
三、辦理方式:
(一) 時間:每月第1、3週之週三下午2時至4時辦理,倘無人申請則不予辦理。
(二) 地點:本所3樓諮商區或2樓會議室,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地點。
(三) 申請方式:原則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,申請人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5日前,
以書面、電話、電子郵件或親向本所研考登記,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
資料。申請人應敘明申請內容、姓名、住址、電話。受理內容以與本所
所轄業務相關疑難案件為限。
(四) 約見通知:研考於收件經核無誤後,應於約見3日前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
、場所、聯絡人、電話等事宜。
(五) 約見準備:研考於受理案件後,應立即通知相關承辦人,俾以了解案情提供
相關資料,約見當日請相關主管及承辦人會同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。
(六) 約見時間及人數:每案會見時間以1小時為限,同一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5人
為原則。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則取消本次約見,陳情
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
(七) 約見後案件處理: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,應於7日內將辦理情形答復
陳情人。
(八) 主任因重要公務,未能親自主持,得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會見
日期。
四、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,得保留若干名額以優先受理預約
登記。
五、若申請人案件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予受理:
(一) 無具體內容,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,或電子郵件網址屬
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二)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情
者。
(三) 本所非屬申請事項之主管機關。
(四)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。
(五)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。
(六)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,仍應予以登錄,以利查考。如有第三款情形,應告知
申請人權責機關。
六、案件列管追蹤:研考負責案件之登記、記錄、列管、追蹤、考核等事項之辦理。
七、本執行計畫奉核定後實施,必要時得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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