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所公告內容

【轉知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電子煙回收及防制宣導
標題
【轉知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電子煙回收及防制宣導

內容

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

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

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,

爰衛生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,放置「電子煙回收桶」,

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,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

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。


※投遞須知

●回收期限:自9月8日起至《菸害防制法》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。

●全程不記名: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

●投遞時間: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。

●安全提醒: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危險。


全臺電子煙回收桶據點

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5089


拒絕電子煙宣導海報.jpg


公告日期
2026/09/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