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
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
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,
爰衛生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,放置「電子煙回收桶」,
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,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,
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。
※投遞須知
●回收期限:自9月8日起至《菸害防制法》施行後1個月緩衝期屆滿。
●全程不記名: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
●投遞時間: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。
●安全提醒: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危險。
全臺電子煙回收桶據點
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/List.aspx?nodeid=5089
